车辆好好地停在车位上,第二天发现“面目全非”!只因墙皮从天而降砸坏楼下车位上的车,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架产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的一天,姜女士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连云区某大厦楼下车位,第二天一早,姜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的爱车前档玻璃被砸烂,根据现场情况,姜女士认为是楼上外墙水泥脱落导致,在与大厦所在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姜女士报警处理并联系了自己的保险公司。民警至现场处理后认定事故确系大厦外墙水泥脱落导致。
姜女士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且车损不计免赔)在内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姜女士的申请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并因此产生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5500元。理赔后,姜女士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将大厦所在的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上架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认为,其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系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其抗辩称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外墙物跌落导致车辆受损没有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计师平台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全职美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姜女士车辆的保险人,向姜女士赔付了保险金5500元上架产品,姜女士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在5500元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姜女士的代位权人,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500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规定看,该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促使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更加积极地履行他们的管理和维护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类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在相关区域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拉设警戒线、及时维修加固等措施,同时要及时向业委会、物管会、所属社区等进行报告,并申请启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以防发生损害事件。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通讯员 王馨颖 徐艳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徐珩上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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